清宫贡茶实录
茅,自数十里至千余里不止,近者且有交收守候之苦。人设使费繁多,轻戥重秤,又所难免。然则百斤之价,得半而止矣。若夫远户,经日往来,小货零星无几。加以如前弊孔,能不空手而归?小民生生之计,只有此茶。不以为资,又以何累,何况文官责之以贡茶,武官挟之以生息。则截其根,赭其山,是亦事之出于莫可如何者也。短短数百言,说出了官吏奸商盘剥茶农,推行变相的茶叶统购专卖的土政策,不许私相买卖,独笼其利,剥削山民,百姓痛苦不堪的情景;清代学者倪蜕《滇云历年志》中也道出了云贵总督鄂尔泰为报清朝廷之恩和以图博得皇上欢心,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在思茅设总茶店,由普洱 府思茅通判管理,推进岁进茶芽制,选取最好的普洱 茶进贡北京,这是史籍对普洱 茶列为贡茶的最早记录。至此可以推断,普洱 茶始贡于鄂尔泰推行“改土归流”时期,岁贡于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
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的官方文告《禁压买官茶告渝》中已有“每年应办贡茶,系动公件银两,发交思茅通判承领办送”等语,可知那时每年进贡清官普洱 茶,是在思茅采办的。普洱 茶的声名远播,除因自身特有的品种、品类和品质特征外,与其历史上早就被列为贡茶不无关系,可以说,在普洱 茶的发展过程中,作为贡茶时期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而细细考究,普洱 贡茶的历史也一如普洱 茶的历史一样神秘、引人入胜,一样的精深而致远。
清朝皇家饮用的贡茶沿用明制,规定“岁进茶芽。顺治初,系户部联掌,顺治七年,改属礼部。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礼部照会产茶各省市政司,每年‘谷雨’后十日起解,交限日期到部,延缓者参处”。贡茶是封建统治者奴役和掠夺地方精茶以满足其物欲的一项经济政策,清代沿用的时代贡茶法是在明代茶叶经济发展,贡茶地域有所扩大,贡额有所减轻的基础上沿用其制度的。贡茶,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茶税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定额的实物税。清代贡茶从地域、数量、品类到采解、使用等环节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不仅与明代之法迥异,而且亦可谓空前完备。但是,作为一种赤裸裸地掠夺地方特产的土贡政策,也是束缚和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制度。《滇云历年志》中所记载的“小民生生之计,只有此茶。不以为资,又以为累,何况文官责之以贡茶,武官挟之以生息。则截其根,赭其山,是亦事之出于莫可如何者也。”就是对贡茶之法的弊端丛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真实写照。从今天的角度去认识,贡茶弊端:其一是额外增贡。岁贡虽有定额,而官征则绝不以此为限,而是贪得无厌,成倍加征,以致如有拖欠,官府追比,民不聊生;其二是层层贡献,百端苟求。每至采茶时节,地方官府便“严加督责”,追比苟派,无有底止,使茶农业主备受摧残;其三是地方官吏营私计,阻碍了茶业生产的发展;其四是贡茶制把本可以作为商品生产和贩销的大量优质产品超越商业程序,以贡献方式直接向地方征索,从而大大